文物认定、文物鉴定、文物鉴定评估是三个易混淆但内涵迥异的概念。准确区分其涵义和区别,对文物行政监管人员来说至关重要。笔者从定义、性质等方面进行粗显的分析和解读,以供参考。
1.文物认定
定义:文物认定是指文物行政部门将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遗存确认为文物的行政行为(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定定义)。
性质:其性质是行政确认,即文物行政部门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通过对还没有定性的事实予以鉴别和宣告,终结不明和不定的状态,明确法律上尚不明朗的事实,解决是否为文物及定级问题,具有法律效力。
使用时机: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认定文物、乡土建筑、工业遗产、农业遗产、文化线路、文化景观等特殊类型文物,以及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的认定。
2.文物鉴定
定义:文物鉴定是运用科学的方法来分析辨识文物真伪、年代、质地、用途和价值的工作;也可以说是辨别真伪,断定年代,说明质地,标定名称,评定价值。其目的是揭示文物的内涵与价值。
性质:其法律性质属于民事咨询服务。为此,出台《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管理规定》《国家文物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民间收藏文物管理促进文物市场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对此问题进行规范。但是,此鉴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等。
使用时机:涉及文物保护、收藏、交易、研究等多个领域,包括考古发掘现场、博物馆藏品管理、文物收藏与交易、文物修复与保护等。
3.文物鉴定评估
定义:文物鉴定评估是指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组织文物鉴定评估人员,运用专门知识或者科学技术对涉案文物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评估并提供鉴定评估报告的活动(《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给出的法定定义,以下简称《办法》)。
性质:《办法》特指刑事案件中的鉴定评估,属于司法鉴定;行政案件可以参照执行,就属于行政鉴定,二者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使用时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办理文物犯罪刑事案件时,对涉案文物的鉴定评估。其鉴定意见作为办案证据。
另,《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文物行政部门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专业性问题,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或者聘请专业人员提出意见。” 可见,文物行政案件中的行政鉴定,也可以依据此《规定》执行,只是证据力相对前者为弱。
结束语
文物认定主要是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的确认,是使文物具有“身份证” 的行政行为;文物鉴定是相关主体或者专业人士对文物的真伪和价值提出意见的民事咨询服务;而文物鉴定评估是国家文物局指定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对涉案文物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评估报告的活动。
虽然三者存在区别,但它们之间也有着紧密的联系。文物认定是文物鉴定和文物鉴定评估的前提和基础,文物鉴定是文物认定和文物鉴定评估的重要环节,文物鉴定评估则是对文物认定和文物鉴定成果的进一步深化和应用。